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8.1.11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2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4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8.1.17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18 剧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